眉山公积金贷款流程如下:
第十三条 借款人委托他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办手续的,应到受委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书,并与受委托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面谈,将有关资料核实审查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有关文件上当面签字。
第十四条 贷款受理。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到中心填写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借款人及配偶合法的身份证件,户口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二)借款人及配偶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及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借款人合法的购房首付款进账单、转账凭证或收据
(五)抵押物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六)需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的,有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七)贷款人要求提供保证的,有保证人出具的同意保证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五条 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中心应在15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同意贷款,不同意贷款的应出具《拒绝贷款通知书》说明拒绝理由并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借款人签收。
第十六条 中心负责审批贷款,审批同意后,中心及时将资料转交银行,由银行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并将办妥的手续送中心复核,中心审核无误后出具《同意划款通知书》,由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售房款专户;若是再交易住房贷款,须将贷款资金划转到中心指定或认可的住房交易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专户,再按相关规定支付给售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