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建造或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条件:缴存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提供规划土地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准备以下材料:
1、提取人本人的身份证、银行卡原件;、
2、有资质部门机构编制的工程预(决)算书原件;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报告原件。
4、若提取配偶、子女和双方父母的公积金,须提供提取人与建造或翻建人的关系证明。
二、在农村建造或翻建自住住房的:
1、提取人本人的身份证、银行卡原件;
2、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
3、房屋修建合同或协议(含工程预算)原件。
4、若提取配偶、子女和双方父母的公积金,须提供提取人与建造或翻建人的关系证明。
5、若房屋翻建须在上述资料的基础上提供乡镇政府准予翻建的批复原件。
提取额度: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按照材料载明金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缴存职工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买、修建住房支出,最小起提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提。
提取时间:在获得建造、翻建批准时间二年内办理提取手续。
提取公积金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委托人亲笔写并加盖手印的委托书1份。
2.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另注:
一、若尚有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则不能使用本条提取。
二、缴存人每次提取时间应间隔12个月以上;本人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可用于父母、子女购房、还贷、翻建、建造和大修。除提供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与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关系证明包括: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家庭直系亲属的户口本,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关系证明。
三、提取办理时间:每月1-24日(工作日);
四、提取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及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咨询电话:12329
自动语音查询号码: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