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管理部: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有关住房公积金业务,防控资金风险,经近期业务讨论会研究决定,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纳入我中心失信行为管理的缴存职工(无公积金贷款),在失信标识未解除前死亡的,可以从失信行为管理中删除并按规定办理死亡提取业务。
二、不支持以农村居民形式缴存公积金的异地缴存户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我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其月平均工资额计缴,但不能超过我中心当年公布的缴存基数上限。有单位缴存的,个人最高可按12%比例缴存;无单位缴存的,个人最高可按24%比例缴存。
特此通知。
附:2019年眉山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3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