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管理部:中心在提取业务检查时发现,各区、县管理部在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业务执行口径上存在不规范、不统一情况,与部、省要求精神不符,现规范、统一如下:
一、不支持职工(包括配偶、双方父母及子女)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本息和提前还贷(部分或一次性)住房公积金提取。房屋套数以公积金业务系统信息认定。即以办理还贷支取、提前还贷、签订对冲或委托划扣协议时录入的房屋信息认定。
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还贷的,应先偿还尚未结清的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以上调整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