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眉山市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制度

  • 时间:2020-10-14 18:04 编辑:眉山购房网 来源:眉山购房网 阅读:4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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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眉山购房网发布:眉山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眉山购房网发布:眉山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的行为,

    强化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意识,保障房地产经纪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住建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推进房地产领域乱点乱象专项整治两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建房发〔2019〕179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其基本信息与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发布和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佇自

       第四条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眉山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房地产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

  纪服务人员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东坡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服务人员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等级核定、发布、使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守机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采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信息管理是指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包含经纪扰业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厍,并进行动态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均应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信息登记。其中经纪服务人员应为该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的实际在职人贝 并进行实名信息登记。

  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的信息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并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确保录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房地产经纪机构录入的信息一般应包括: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基本佇自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录入分支机构的基本佇自·

  (三)本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经纪服务人员的个人基本佇自丿心、

  出现下列情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基本信息进行信息更新: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情况发生变更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新增、关闭分支机构的;

  (三) 房地产经纪机构新增经纪服务人员、与既有经纪服务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之间经纪服务人员进行调整的;

  (五) 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申请备案信息注销。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的信息登记和更新,实名从业情况的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纳入信用管理,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章经纪服务评价及要求

       第七条房地产经纪服务评价,是指房地产经纪服务对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提供居间服务质量的评价。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时,应佩戴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信息卡,实名服务,并向服务对象明示。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信息卡,实行全市统一样式、统一编号,实行一人一卡一号管理。服务对象可以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提供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和服务结果进行评价。

  第四章经纪服务机构评价内容

  第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信用信息是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经纪服务人员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基本信息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基本要素构成,主要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存续年限、分支机构数量、法人资格、经纪执业人员数量等指标。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其经纪服务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中获得各类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获得的各级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权威机构表彰、认定,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相关信用等级认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职务担任情况等指标;经纪服务人员茯得各级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权威机构表彰,机构职务担任情况等指标。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和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违反行业执业行为规范,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查实或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包括在信息管理、收费管理、人员管理、合同管理、经纪服务、重大失信行为和其他行为管理等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良好信用信息的认定应当依据获得的奖牌、证书、任职聘书等具有认证效力的证明材料。 不良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报、通告、公告等书面材料,以及视频、照片等现场证据。

  第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方式主要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诚信申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动采集、社会公众举报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等。

  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日常管理中经确认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畅通投诉和举报渠道,并向社会公示。社会公众可通过网上信箱、举报投诉等方式,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经核查属实后录入。

  第五章信用等级核定和发布

  第十条市房地产服务中心根据信用分值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取得备案证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即可茯得相应初始分,初始分加上基本信用信息指标得出的分值作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基本分,在基本分的基础上按照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指标加分或减分产生最后得分,确疋信用等级。经纪服务人员不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制。人员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入人员信用档案保存并公示。其信用记录内容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时作为参考。

  第十一条经纪机构信用等级分为四级,从高到低依次为: A级(信用分值90分以上,含90分)、B级(信用分值80一90 分,含80分)、c级(信用分值60一80分,含60分)、D级(信用分值60分以下),其中A级信用等级优秀、B级信用等级良好、c级信用等级一般、D级信用等级差。

  第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的记分按照《眉山市房地产经纪信用评价标准》(附件)进行。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周期内信用分数实行动态管理,记分周期期满,重新评定信用等级。新入网房地产经纪机构自入网起,开始信用记分管理,信用等级于下一个评价周期根据基本分和累计信用分数得出。

  第十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可根据我市房地产业发展及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秩序的实际状况,适时对《眉山市房地产经纪信用评价标准》的条款和分值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经审核录入的信用信息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被评价对象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可以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

  第十五条异议受理单位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对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异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受理。异议受理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处理、回复。异议处理存疑较大时,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巧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已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章信用信息使用

  第十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给予相应奖励:

  (一) 为获得A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授牌;

  (二) 在交易大厅公示A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

  (三) 在各类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四) 通过媒体、网站、杂志等各类媒介向公众推介;

  (五) 其他奖励。

  第十八条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警示,列入重点监管机构。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列入失信机构名单并予以公示,约谈其法人(负责人)。

  第十九条对存在下列重大失信行为之一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其信用等级一律下调一级,同时进行行业通报。

  (一)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暴力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佇自·

  (三) 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四) 非法集资、非法挪用或侵占客户交易资金;

  (五) 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发布虚假广告、信息等,误导购房人市场预期,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

  (六) 向政府管理部门提供伪造、假冒、涂改证件或虚假材料,经查实的;

  (七) 经纪机构及其人员因提供的居间服务违法而受到刑事处罚的;

  (八) 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式服务方式乱收费;

  (九) 因违法违规被举报或投诉,管理部门在调查处理时房地产经纪机构不予配合调查取证,或者拒不执行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的。

  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要求申报评价材料参与信用评价,该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以c级公示,且下一个评价周期其信用初始分降5分。连续2个评价周期未参加评价的,列入异常机构名录,予以公示。被列入c级及以下信用等次,以及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机构,限制其从事商品房营销策划、销售代理等。一个评价周期内不良信用记录累计超过3次(含3次)或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经纪服务人员,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公示,并限制从业2年,限制期限从公示之日起计算。限制从业期间,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聘用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经纪服务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经纪服务人员的重大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 伪造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等证书;

  (二) 为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交易的房地产提供经纪服务的;

  (三) 房产交易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为提供虚假材料提供便利经查实的;

  (四) 因提供的居间服务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年12月3 1日。

  附件:眉山市房地产经纪信用评价标准

  眉山市房地产经纪信用评价标准

  一、眉山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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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眉山市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良好信用信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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