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资料
1、房屋交易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抵押人为个人的还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
4、最高额抵押合同;
5、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
6、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它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7、其它必要材料。
注:1、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2、抵押权人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抵押权人为个人的委托书需公证;抵押人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3、抵押人为个人的,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二、办理步骤
(一)受理
申请人在房屋交易受理(6-10号)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二)审核
交易审核(11-12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开具房屋交易告知单。
三、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